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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01 09:3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人: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公安局,驻青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精神,为做好全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促进毕业生就业,现就规范和简化我市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

(一)毕业生到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毕业生到各区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中,到市南、市北、李沧区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原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为单位所在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青岛生源毕业生到省内其他地市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青岛生源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制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登记有关就业信息并办理确认手续。具体按照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网上开户手续由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各区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开户手续由单位注册地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手续

毕业生离校后,应当持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在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等手续。

(一)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其中,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前,应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并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见本文“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下同)进行就业情况确认;省内院校毕业生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自动确认。

(二)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应到户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应先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就业情况确认后,再进行实名登记。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落实用人单位的,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和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以及省外院校青岛生源毕业生回我市报到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应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应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服务系统”)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实名登记。

1.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

2.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含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且在离校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等情况,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3.省外院校青岛生源毕业生回我市报到的(含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现场办理实名登记。

四、   调整手续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一)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调整手续的办理

毕业生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其中,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应持以上材料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情况确认手续。

(二)青岛生源毕业生在外地落实就业单位调整手续的办理

毕业生在省内其他地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在省外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五、改派手续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报到证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期内可办理两次改派手续。

(一)本市市内改派

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二)本市改派至外市

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在外市落实用人单位

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其中,在省外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需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三)外市改派至本市

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四)申请回生源地手续

青岛生源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及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外地生源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其中省内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六、户口迁移与落户手续

毕业生毕业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一)青岛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落户

未落实就业单位,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见附件)、户口迁移证、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派遣期内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就业毕业生落户

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生源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派遣期内专科学历已就业毕业生落户

1.毕业生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的,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及派遣手续后,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正规就业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持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签满两年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缴满两年的“个人参保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在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就业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以上流程及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属本市生源毕业生回生源地落户的,直接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在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和平度市就业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超出派遣期已就业毕业生落户

报到证派遣到用人单位,且一直在报到证派遣单位工作,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及派遣期内未办理落户,现需补办落户手续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持报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在青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落户证明信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报到实施细则》(青人字〔1999〕141号)、《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实施细则》(青人字〔1999〕143号)、《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4〕16号)、《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00号)、《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市落户通知书(样本)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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